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教师积极申报高级别纵向科研项目,推动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申报高级别纵向科研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资格:当年学校推荐申报未获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艺术规划项目等单列学科)、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立项与结题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培育项目申请,填写《宿迁学院高级别纵向科研培育项目申请书》,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并报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审核,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第四条 科技处是培育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培育项目的审核立项、结题验收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培育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是本单位培育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协助科技处对本单位培育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培育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所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管理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培育项目申报获批省部级及以上有经费资助的项目,省部级培育项目申报获批有经费资助的厅级及以上项目,可视为结题。
第八条 培育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确因各种原因培育项目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科技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资助经费,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资助经费随培育项目列入学校科研投入预算,资助标准:国家级培育项目,理工类5万元/项、社科类3万元/项;省部级培育项目,理工类3万元/项、社科类2万元/项。资助周期为三年,三年内未能结题的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能结题的撤销该研究项目。学校已经给予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和各类人才项目经费支持的人员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立项拨付60%,结题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 培育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宿院科[2020]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培育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相关规定。支出审批权限参照《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宿院〔2020〕37号)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