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等项目主管部门明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资源占用费(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各项经费支出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经费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具体支出审批权限参照《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在内部公开项目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有结余经费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无退回要求的,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的启动。
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