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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12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提高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师生员工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水产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

    (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

    (三)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对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具体方式如下: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如下方式确定价格:

    (一)协议定价;

    (二)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

    (三)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

    (四)其他方式。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下称“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须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但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以下重要事宜,科技处须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一)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二)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三)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登记、报告、公示与信息公开制度。

    (一)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

    (二)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暂时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三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宿迁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由科技处根据合同拨款并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至科技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科技成果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的净收益”是指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扣除成果的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等成本后的收入。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的净收益,8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10%为学校收入(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10%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第十九条 对授权专利的转化,如果在学校规定维护期内实施转化的,所得净收益的分配按照第十八条执行。超出学校规定维护期后实施转化的,根据专利维护费的缴纳情况确定分配比例:

    (一)由专利发明人自行缴纳专利维护费的,所得的净收益的90%奖励给发明人,5%为学校收入,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

    (二)专利发明人放弃缴纳专利维护费的,由学校维护该专利并实施转化。实施转化所得净收益40%奖励给发明人,60%作为学校收益。

    第二十条 联合开发的净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和宣传,与中介组织的合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中介组织在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费用,具体比例视净收益数额而定,一般不超过净收益的5%。鼓励校内外人员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或个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的业绩可以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凡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团队成员,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量纳入所在单位考核范围,在职称评定中承认其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与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订等活动。学校支持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教师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不影响其职称评定。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与相关教职工通过协议方式另行约定教师在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部门创新尽职免责规定如下:

    (一)学校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学校或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三)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四)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权依法依规追责如下行为:

    (一)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以利诱胁迫、唆使窃取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违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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